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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December 2007

實踐社會契約精神

今年發生了好幾起為維護人民權利而引發的抗議事件,可是這些活動大多在政治領袖的抨擊之下最終走向沉默。在同時,許多政治領袖在今年好多次提及所謂的社會契約,並且聲稱社會契約不容更改。雖然這兩者看似不相關,但是實際上從某個角度來說卻具有很大的關係。

社會契約裡開宗明義的說明了人們之間訂立契約是為了保障每個締約者的基本權利,這包括了個人的生存權利、財產權等等。但是更重要的是,這些權利是人人都可享有的,而且每個人的權利都互相平等,並沒有任何人能夠取得更多的權利。

此外,所謂的社會契約並沒有真正存在,也就是說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記錄社會契約的內容。簡單的說,社會契約是一個精神理念,它是建立在人人自由但是也不違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上。

照這樣看來,聲稱執行社會契約的馬來西亞應該是堅持人人自由、平等這項原則的,但是為何卻發生了這些示威活動,抗議現今社會的不公呢?顯然,在社會契約執行過程中似乎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是問題在哪裡呢?

首先,必須考慮的是所謂的社會契約的觀念是否有問題。我們是否堅持每個人的權利都相等?每個人是否都可以享有最低的社會保障?在整套社會契約的觀念之中,我們是否暗中接受既得利益者的出現?

如果社會契約沒有問題,必須要考慮社會契約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出現偏差。在執行的時候,是否有人能夠隨意破壞社會契約而不被處罰?又或者是否能夠徹底實踐社 會契約所提及的人民的權利?是否能夠承受社會大眾監視社會契約的執行力度?此外,有沒有出現既得利益者,進而踐踏社會契約精神?

這些問題看起來不但龐大,而且影響甚深,但是這卻並非表示沒有適當的解決方案。解決的基本方法是讓人們有足夠的機會和管道,自由地針對社會契約發表言論以 及監督社會契約。這些管道並非只是限於某些殿堂之上的會員大會或者中央政府層級的會議,而是通行在民間的網路論壇、報紙雜誌、以及不同形式的民眾集會的管 道,讓人人都可以針對社會契約以及相關的各種社會議題展開提問、建議和辯論。此外,這種機會和管道並非只是限於某一些人,而是一種普遍且人人皆可享有的權 利,並且同時也是社會契約中所賦予人們自由權利的一部份。

社會契約並非新穎之物,而是常常被人討論的事情。自歐洲在宗教改革起,社會契約論就開始出現,後來經過洛克與盧梭等人的經典詮釋之後而發揚光大,到了現代 又再度經過波普與羅爾斯等人的修飾。因此社會契約論所要求的人人平等與自由的觀念已經非常清晰,但反觀馬來西亞最近發生的事卻不斷地違反社會契約的基本精 神。不禁令人會問:號稱尊重社會契約的馬來西亞,是否真的實踐了社會契約的精神?(星洲日報/6日譚作者:莊仁傑自由撰稿人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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